i春秋“网络犯罪案例分析”专栏定期更新真实案件,通过剖析网络犯罪案例,加强网络安全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自己的公司在做违法的事,而你可以利用其中的漏洞占为己有,这时你会怎么选?
所谓的“黑吃黑”,真的是伸张正义吗?
小i提醒各位,即使钱财来路不明,这种看似“正义”的行为依然改变不了盗窃行为的犯罪本质。切勿心生邪念,知法更要守法,终究逃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2019年4月10日网络侵入某网络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后台,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0日20时至23时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某网络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系统漏洞,通过进入公司网络运维后台分析支付接口数据,并编写自动转账工具,向支付系统发起转账请求,向被告人张某多张个人银行卡转账19笔,共计108731.9元。因触发被害公司风控系统,被公司后台管理员发现并及时报警。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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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春秋西南校区教学负责人
CISAW-Web安全认证课程设计组成员
NSATP-A/D认证课程设计组组长
案件很简单也很常规,利用技术入侵境外赌博平台或者第四方支付公司,然后将资金池中的钱占为己有。
近期了解到案件当事人的后续情况,当事人在2022年6月刑满释放后,留有案底,入职时无法通过安全公司的背调审查,决定继续“重操旧业”,在2022年9月,入侵某支付公司,威胁该公司不给钱就清空数据,在第二天收到该公司转入的价值30万USDT,2022年10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30万恰好满足敲诈勒索罪中“数据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同时属于累犯,最终判决估计十年以上的刑期。
诉讼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某网络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被盗财物损失108731.9元。
法律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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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i春秋):“黑吃黑”就是正义吗?